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教学司字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

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刷,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正。

请将此文转发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高等学校。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管理司      

1988年7月18日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节选)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院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并且各门功课考核成绩均合格(含补考或重新学习后合格),毕业思想品德评定合格,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并及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其学士学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如有遗失,不予补发;遗失者经本人申请并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可向学院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及学士学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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