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购买和发售学生票的事宜
购买学生票必须使用学生优惠卡识别器刷学生优惠卡购票,学生优惠卡识别器自动扣减学生乘车次数,“学生火车票优惠卡”须与学生证张贴合并使用有效,单独使用无效。对无“学生火车票优惠卡”新生、毕业生以及符合购买学生票条件的中小学生须脱机办理学生票时,应到峨眉车站1号窗口(脱机销售学生票的窗口)购买(注:乘车区间为成都──XX车站的同学可在成都车站购买)。代售点不能脱机发售学生票,请同学们谅解,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学生票发售时间限定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3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以铁道部另电通知为准。
“学生火车票优惠卡”须与学生证张贴合并使用有效,单独使用无效。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③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④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⑤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⑥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有列车长注明“X年X月X日乘XX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关于印发《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寒暑假运输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特制定《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并做到:
1.铁路局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指定部门(专人)负责学生运输的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学生运输组织工作。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所在地高等学校,做好学生放假、开学时间的安排;铁路局根据客流调查情况,合理配置和调整运力,为学生提供优先购票服务。
3.铁路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寒暑假之前对学生认真做好售票及铁路运营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铁路运能状况以及学生往返票办理的范围、规定等,在运能确实不能满足需求时,共同做好学生乘车计划的调整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学生基础信息资料库,作为铁路局调配运力的依据。
5.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制度,加强对优惠卡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禁一人多卡、倒卖和转借优惠卡。一旦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优惠卡滥用的,即暂停对该学生发放优惠卡。
6.铁道部运输局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每年10月下旬组织召开学生运输工作协调会,交换相关意见;铁道部运输局每年6月和12月上旬组织召开学生往返票工作协调会,下达学生运输计划。
7.铁路局和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做好学生票发售组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七年八月四日
《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含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和中学小学在校就读,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在校学生凭注明乘车区间、加盖学校公章、贴有火车票电子优惠卡(以下称优惠卡)的学生证,中小学生凭学生证及学校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学校的往返火车硬座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学生票或学生往返票);动车组列车只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第三条 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条 学生往返票按近径路发售,返程票票面注明“学返”字样。学生同时购买往、返程票时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对优惠卡次数进行两次核减;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第五条 学生往返票每年暑假和寒假集中办理两次,铁路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共同配合,于每年的5月20日及11月10日前完成客流调查工作。
第六条 学生往返票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车站组织各学校集中办理,剩余车票车站设专口发售。
1. 暑假
学生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5日;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7月6日至7月30日。
集中办理期限(乘车日期):学生往程票为:7月1日至7月20日、学生返程票为:8月20日至9月10日。
2. 寒假
学生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原则为:放假前20至10天;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放假前9天至放假后5天。学生往返票办理的具体办理时间和车站,由铁道部与教育部在每年10月学生运输工作协调会后公布。
第七条 办理学生往返票的车次,由铁路局在集中办理学生票前向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购买返程票的乘车站原则上为列车的始发站。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学校做好学生运输工作,通过错开学校放假时间、错开铁路客流高峰期,保证学生均衡运输。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基础信息资料库,并于每年11月前根据招生情况予以更新,向铁路局提供学生客流基础资料,为铁路局预测学生客流流向、流量,合理安排运力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学校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学生票办理工作,与车站建立联系制度,集中提交学生往返乘车计划,协助车站办理本校学生购票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学生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二条 集中办理的学生票原则上不办理退票,特殊情况需退票时,由学校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客票代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学生返程票。
第十四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返程票操作规程,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办公厅2007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