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及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现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激励学生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等精神与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置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和综合素质拓展学分,作为评价、记载学生课内外学习、实践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学生学业上表现突出,在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学习中或在教学计划外(以下称“课外”)的学业活动中成绩优秀,可申请获得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学生参加一定量的课外的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并合格或取得较好成绩,可申请获得综合素质拓展学分。

第三条 学生所获学业水平奖励学分的多少,是学生学习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体现。学校在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专升本”报名推荐与录取、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把学业水平奖励学分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具体的评价办法见学校相关文件。

第四条 学生完成综合性课外项目且获得学业水平奖励学分的,若项目要求、难度与专业必修课程(不含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难度相当或相近,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批,可冲抵专业必修课程学分或免修学分相当的专业必修课程。

第五条 学生通过课外项目申请获得的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可用于冲抵教学计划内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但冲抵的学分累计数分别不能超过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要求最低学分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学生的学业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获得学业水平奖励学分:

(一)参加较高水平或要求的大学生竞赛,获得优异成绩;

(二)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刊物、公开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度较高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

(三)有水平较高的、与专业相关度较高的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

(四)参加并完成市级或以上大学生科技立项的项目,或较高水平的横向科研项目;

(五)参加并完成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六)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本专业的或与本专业相近的职业资格考试(一、二、三级);

(七)考取统招硕士研究生;

(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

(九)通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外语、计算机应用等单科等级考试,或通过更高要求、更高难度的单科水平考试;

(十)在学业方面有经学校认可的其它优秀表现或成绩。

以上各方面的突出表现,凡涉及到署名的,作者单位应当注明为我校,否则不予认定;具体认定要求和学分奖励标准,见本办法附件1(必要时学校可以调整认定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完成的课外实践活动符合下述情形的,可申请获得综合素质拓展学分:

(一)参加完成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获得学业水平奖励学分的课外实践活动;

(二)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市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文章;

(三)有水平较高的、但与专业相关度低的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

(四)参加并完成市级以上的大学生竞赛项目, 或在校级以上级别的大学生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或在校级以上的文体活动中获得较好成绩;

(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撰写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六)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其它政府部门认可的技能考试;

(七)通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外语、计算机应用等单科等级考试,或通过更高要求、更高难度的单科水平考试;

(八)参加学校组织的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成人“专套本”等学习;

(九)参加创业实践活动或自主创业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十)有经学校认可的其它课外实践活动项目或成绩。

以上各方面的项目或成绩,凡涉及到署名的,作者单位应当注明为我校,否则不予认定;具体认定要求和学分奖励标准,见本办法附件2(必要时学校可以调整认定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通过同一课外项目或成绩所申请获得的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和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只有其中一种学分可用于冲抵必修课程学分或选修课程学分。

通过教学计划内的学业优秀表现所申请获得的学业水平奖励学分,不能用于冲抵选修课程学分或其它必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 学生的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和综合素质拓展学分须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方为有效。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1. 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的前5周内受理学分的申请工作(毕业班学生可以在最后一个学期毕业条件审查、学位授予条件审查前临时申请一次)。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交所在系教务办公室,经所在系教务办公室负责人或实验中心负责人(课外项目)核验材料真实性后报系主任审批。对于人数多的同一项目,所在系可以批量集中申请(附全部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各系应当将将申请信息和审批情况进行系内公示。

2. 所在系审批通过后,教务办公室汇总申请名单和证明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教务科和实践科(课外项目)复核后交教务处负责人审批。

3. 教务处审批后,将申请信息和审批结果一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系教务办公室登载学分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原件退还给学生本人)。学生和教师对公示的学分申请信息及审批结果有异议或疑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系或教务处提出并提供有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教务处和所在系共同进行复核、认定并给予答复,必要时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条 在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和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分不予认定,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被确认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于学校2016年及之后入学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含留级、降级、复学、转学到2016级及之后的学生)。2014级、2015级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含留级、降级、复学、转学到2014级、2015级的学生),可按原《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课外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课外实践学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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