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条例

一、综合素质A级证书

第一条 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由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学联共同设立。

第二条 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制度旨在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有效评价,在青年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建立正确的导向激励机制,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上、自立自强、奋发成才,同时向社会推荐优秀人才,为祖国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证对象

第三条 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的认证范围为:我省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四条 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对象无名额限制,凡符合本认证条例规定的,均可认证“综合素质A级证书”,已经获得认证的学生不重复申请。

三、认证条件及认证办法

第五条 认证基准

学业成绩总评优良,身心健康,无处分记录。曾获校级三好、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团员、团干部、学生干部或奖学金)一次及以上,或曾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骨干培养学校学习并毕业。

第六条 认证条件

(一)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并受校级及以上表彰。

(二)获“挑战杯”、“创青春”、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在市(州)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校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其他类文章1篇及以上。

(四)文体活动中,获市(州)及以上奖励或校级一等奖。

(五)获国家级英语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含425分)或计算机二级证书或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六)取得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习并毕业。

(七)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获校级以上表彰,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

(八)取得会计、司法、程序员、运动员等国家级证书(不包括英语、计算机和机动车驾驶证)。

(九)担任班长、团支书或校院(系)团学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含副职)职务。

(十)在其它方面(不含一至九项)有突出事迹或专长受到省级及以上奖励的,请单列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最多可算两项计入。

第七条 认证办法

“综合素质A级证书”每年认证一次。授予符合本认证条例第五条之认证基准,同时在第六条所列认证项目中满足5项(含5项)以上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满足4项(含4项)以上的大学专科在校学生。

四、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组织机构为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学生联合会。

第九条 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学生联合会负责“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制度实施中的领导、组织评审和协调工作,是认证活动的最高机构,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十条 各高校团委、学生会负责本校“综合素质A级证书”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五、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的基本程序是: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党、团、学组织审核确认,团省委、省学联终审确定。

第十二条 各高校团委、学生会推选出“综合素质A级证书”候选人名单后,应立即通报候选人所在单位及有关组织,在校内公布并保留一定时间的公示期。若收到投诉,应立即组织调查。经调查确认不符合资格或条件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报有关单位。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省委学校部、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

版权所有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 校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222号 | 邮编:614000 | 蜀ICP备05005318号   川公网安备511102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