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课程修读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或“我校”)正常、良好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课程修读与考核管理,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包括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四条 学生只有按学校规定注册,才能享有在校学习的权利,才能获得修读课程、参加考核的资格。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但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第二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和安排,修读课程并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重修。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明确标注。

第六条 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指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要求设置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是指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既有修业年限要求,又有必修、选修课程学分总量要求,同时每一学期也有必修课程学分要求。

第八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全部必修课程并考核合格(含补考或重修后合格),且获得规定数量以上的选修课程学分,否则不准予毕业。

第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应当遵守学校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包括教学场所使用规定、实验设备使用规定、安全管理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及请假管理规定等。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课程考核及其他考试(以下统称“考核”),应当诚信守纪。严重违反纪律或作弊的,成绩记为0分,并按规定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校视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包括学习成绩警示和学习纪律警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给予警示教育及留级、降级、退学等学籍处理;严重违反学习纪律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三条 各专业的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外语、计算机基础、数学、体育)、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如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健康教育、思想品德考核)等。选修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学分,主要根据课程的计划学时数来设置,理论课程及在校内实验室上课的实验课程一般每16学时计1学分,其他集中安排、连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每周计1至1.5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查阅教育教学计划,熟悉本专业的课程设置、学分要求以及各学期课程安排,以便全面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并合理制定学习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实际和行业、专业发展趋势,必要时可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含补考、重修合格和学校同意免修、免考),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和综合素质拓展学分,作为评价、记载学生课内外学习、实践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

学生学业上表现突出,在教育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学习中或在教育教学计划外的学业活动中成绩优秀,可申请获得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学生参加一定量的教育教学计划外的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并合格或取得较好成绩,可申请获得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学生通过课外项目且获得学业水平奖励学分的,可按规定冲抵部分专业必修课程学分或免修学分相当的专业必修课程。学生申请获得的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可用于冲抵部分教学计划内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有关具体事项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业水平奖励学分及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公共选修课程。对于公共选修课程,理工类专业的学生一般应侧重选修文、史、哲、艺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课程;非理工类学生应侧重选修自然科学知识、工程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课程。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及参加课程考核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实际学时计算,课程旷考1门次记为旷课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一般应当由本人以书面方式办理(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理由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写明是否需要离校。如因突发疾病或其他紧急事由本人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或者先口头请假并在事后补办。

请假1天以内的, 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班主任、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准予请假离校的学生,应当将离校、返校情况及时告知公寓管理部门。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需延期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场地,违者每2次按旷课1学时计。

学生如因多门课程的修读、考核发生时间冲突,对于不能到场的课程,应当按规定提前办理免听、缓考等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假时间(含病、事假)累计超过6周(以42个自然天计)的,应当休学,学校对其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旷课行为的,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不超过20学时的,由班主任、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至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至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至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0至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连续一周(按连续5个教学工作日计算)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若该学期内实际旷课累计不超过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若累计超过40学时,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按连续10个教学工作日计算)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若该学期内实际旷课学时累计不超过6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若累计超过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4以上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包括补考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计,并在登载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五章 选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选课时间、选课方式等要求,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或其他选课系统中准确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并选定正在修读或即将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公共选修课程一般提前一学期进行选课。学校教务处在选课前公布下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课情况(一般包括课程简介、学时数、任课教师等内容);各系负责组织本系学生进行网上选课;教务处按课程汇总后向各系学生公布选课情况,编定教学班。

第二十九条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校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公共选修课程开课两周后,学生一律不得再申请退选、改选、增选课程。教学班名单由学校教务处发给课程归属教学单位,再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发给开课教师。

第三十条 选课学生人数达不到开班规定的选修课程,暂停开课,学生可按规定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合理安排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时间,一学期内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一般不要超过3门。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考试是指课程结束(完成)后进行的终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期末进行,称为期末考试;考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的形式,笔试又可分为开卷和闭卷。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即总评成绩)主要通过期末考试来评价(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60%)。必修课程主要采用笔试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四条 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命题以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对“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卷考试命题以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归纳、应用能力为原则,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系统理解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

第三十五条 考查是以教学进程中的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考勤、平时测验及课程结束测验等方式进行的考核。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主要由平时考核结果来评价。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具体方式由课程归属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大纲要求提出,经课程归属单位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可通过课程教学大纲查阅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习教学环节的考核,一般根据学生的预习、操作、态度、纪律情况及实验、实习报告的编写质量等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一般根据论文或设计的完成质量、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三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考、免修或免考。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和登载,一般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包括补考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在登载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一)旷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4以上的;

(二)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合计超过总量1/4的;

(三)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抄袭量超过3次或超过总量1/4的;

(四)考查类课程未按要求提交作业、总结、报告或论文等考核文档的。

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核实无误后在考核前提出名单(一式2份),经教研室或课程归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备案。该学生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只能参加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另选)。

第四十二条 参加考核而不交卷的,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在登载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并取消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规定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得到批准,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必修课程的缓考(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应重修或重选):

(一)因病或因多门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

(二)经学校同意参加竞赛或其他活动的;

(三)确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

办理缓考的学生,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缓考申请表(需离校的学生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初根据学校的规定和安排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补考不合格的应参加重修(缓考学生不另外增加补考次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一次课程补考,补考科目仅限于上一学期开设的考试类必修课程。上一学期考试类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除旷考的以及被取消考核资格的以外,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参加学期初举行的补考。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尚有考试类必修课程不合格的,若符合补考条件,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的补考(即清考)。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参加清考。

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

第四十五条 考查类课程和选修课程不组织补考。考查类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在后续学期重修该课程,也可重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纸质和电子方式(电子表格、教务管理系统)保存。课程考核的试卷、实验报告、论文等考核文档不发给学生,学校按规定归档保存,以便复查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大学外语采用分级教学,大学外语课程考核成绩的登载采用覆盖式原则,即如有某一级外语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时,若后一级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则前一级课程成绩也视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可按规定自愿参加由国家或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大学外语、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等级考试或其他测试活动,考核成绩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的,可由本人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公布该课程成绩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期末集中考核的课程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课程归属教研室查询。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复查后确需更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或主考教师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更改。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课程考核,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和有关规定:

(一)带齐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证件不齐或衣冠不整者不得进入考场;

(二)开考后30分钟,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按缺考处理,成绩以0分计。考核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

(三)除考核所需的文具和用具外,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任何物品(如书籍、笔记、资料、电子词典、电子通信设备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可带教师指定的资料或用具;

(四)进入考场,应保持安静,并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编号对号入座,不得自由选择座位,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座位者,主、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

(五)在考核开始前,应当主动清空所在座位桌椅及周围可能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书本、纸片等,并主动将携带的违规物品放到指定的位置;

(六)考核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一旦离场,即作交卷论(特殊情况应向监考教师说明,经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考核过程中,考生对考卷印刷质量等存在疑问,应举手向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七)考核结束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合拢试卷,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再离开考场;

(八)学校教务处、所在系及任课教师公布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及其他考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考核在校内举行的,学生应当带齐本人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和身份证方能参加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核,有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校有关规定、其他考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校内课程不得参加补考。有违法行为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核不遵守考核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规定的座位就座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情节轻微的;

(五)在考场或者其它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考核开始后,所在座位桌椅内及周围出现与考核科目内容相关的书本、纸片等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十)故意撕坏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核材料但尚未造成缺失的;不小心撕坏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核材料造成部分缺失的;

(十一) 其他违反考核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第五十三条所列考核违纪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当场考核,取消考核成绩,校内课程取消补考资格,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第五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或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核作弊:

(一)组织集体作弊的;

(二)为他人提供或让他人提供考题答案或答卷的;

(三)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情节严重的;

(五)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外语听力考试期间使用耳机、收音机等收听试题除外);

(六)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中查看允许携带的资料等除外);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八)考核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九)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核材料的;故意撕坏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核材料造成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核材料缺失,且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二)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允许传、接物品的;

(十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四)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第五十五条所列考核作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当场考核,取消考核成绩,校内课程取消补考资格,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国家教育考试及其他非校内考核中作弊的,按规定、视情节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考生及其他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其他考生;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当场考核,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以上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在进行纪律处分时均从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过去曾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作弊或有其它严重扰乱考场、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组织作弊且造成2人以上(含2人)实施作弊行为的;

(三)在国家教育考试及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考试、测试活动中,有代考(含请他人代考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行为或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

(四)确有作弊、严重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且态度恶劣经批评教育后仍态度无明显好转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有其它作弊行为或扰乱考场、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十条 违纪或作弊考生事后应当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深刻检讨。拒不承认错误或企图掩盖违纪、作弊行为经教育后仍无好转的,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免修、免考、补修、重修与重选

第六十一条 学生通过自学、参加竞赛或其他创新活动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或有其他符合课程免修、免考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经考核、审核后同意免修、免考的,该课程成绩视为合格,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或“免考”。

第六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及军事训练课、各类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明确规定可免修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留级、降级的学生,须修读完所在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班级或原学校所学的必修课程其教学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教学要求,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修,否则应补修。对于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如学生在原有专业班级或原学校未修读,则应补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选修课程可另选):

(一)考前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二)缓考、补考成绩不合格的;

(三)因考核违规(含违纪和作弊),被取消考核资格的;

(四)被认定为旷考的;

(五)不合格课程属于考查类课程或选修课程的。

第六十五条 课程重修的方式包括组班重修和插班重修。组班重修即专门将某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单独组织在一起构成教学班再次进行该课程的学习。插班重修即在以后学期该课程开设时插入到其他班级中参加该课程的学习;插班重修的学生若与其他课程发生冲突,经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听重修课程的某些部分,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完成实验(实践)环节。

课程重修的方式,由教务处和课程归属单位根据课程性质、重修学生人数和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六十六条 在不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前提下,学生重修某一门课程的次数不限。

第八章 学业警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按补考后的成绩对所有应修读的必修课程进行统计(学生降级后,其不合格科目按降级后的年级重新统计,已经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并对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5门或18学分以上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学业警示:

(一)不合格课程累计为5至8门或18至29.5学分者,一学期的不合格课程累计在3门或以上者,予以学业黄牌警示。警示信息由学校授权学生所在系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的信息包括所在系、年级、专业、学号、不合格课程门数及学分等,下同)。

(二)不合格课程累计为9至10门或30至35.5学分)者,予以学业红牌警示,警示学生若不合格科目继续增加则可能被予以退学处理。警示信息由学校授权学生所在系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进行公告。

(三)不合格课程第一次累计达到11门以上(含11门)或累计达到36学分以上(含36学分)者,予以学业黑牌警示并建议学生降级,警示通知由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不合格课程第二次(即有两个学期)累计达到11门以上(含11门)或累计达到36学分以上(含36学分)者,予以退学处理。退学处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学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1门以上(含11门)或累计达到36学分以上(含36学分)的,予以退学处理。对于未超过在校最长年限且本人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并得到批准的学生,暂不予退学,待延长期结束后再视情况作相应的学籍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或无法修完学校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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